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XX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黔06 民终112 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 某栋某单元 某 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飞,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州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 某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XX州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松桃苗族自治县某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某某镇东城新区滨江XX 某某楼松桃大厦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XX州省XX因与被上诉人XX州XX公司、原审被告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 黔0628 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XX州XX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 黔0628 民初2366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XX州省XX预交的1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吴XX

  审判员张XX

  ニ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罗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