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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 诉 福建XX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费欠款210,319元;2.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由于其逾期支付原告委托费而产生的违约金80,464.80元;3.被告XX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4.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5.被告余XX对被告XX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9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旅行社同业合作协议》,约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XX公司委托原告处理接待中国游客赴境外目的地国家旅游观光业务的相关事宜。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XX公司的7批旅游团提供前述业务处理服务,具体包括订取机票、订取酒店、委派导游等。原告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前述服务,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共计424,660元,但被告XX公司迄今为止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现仍拖欠原告委托费用210,319元(欠款本金)。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XX公司应对其逾期付款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诉讼成本费用。被告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余X作为其股东应当对其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旅行社同业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已经履行了七批旅游团的处理接待工作,被告XX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团费。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团费210,319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旅行社同业合作协议》约定被告XX公司每逾期一天的,原告有权按所欠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因此原告可以主张被告XX公司所有已逾期的团费均自应付团费之日起,按拖欠团费的30%计算违约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XX公司除了2017年11月3日支付的5万元、2017年11月9日支付的10万元是依约支付,其余团费274,660元(424,660元-15万)均系逾期超过一个月支付或至今未支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80464.8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由于系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且有合同约定,且金额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于被告XX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余X作为其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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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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