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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 诉 深圳XX公司 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拖欠的保证金11万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诉求1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向原告表示其有能力取得DH航空公司的委托授权,能做到一手代理“深圳—芭提雅”的往返航班,原告由于有机票订取需求,故与被告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切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在合作期内每周(合作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提供“深圳—芭提雅”往返航班机票座位[航班班期:每周二、四、六,每班25个往返团队座位(含飞机餐饮和一件20KG人托运行李)]。2017年9月28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的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2017年10月中旬,被告告知原告,其未能成功取得DH航空公司的授权文件,因此无法履行与原告签署的协议,并表示会将30万元保证金返还予原告。2017年10月21日—29日,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退还了保证金共计13万元。2017年11月6日,因被告退款消极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X愈发难以联系,原告情急之下选择了报警处理,许X在深圳市梅林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上述欠款有关情况。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被告又退还了6万元保证金。自2017年11月6日起,被告尚有人民币11万元保证金未退还原告,许X亦行踪飘忽不定难以联系。2017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履行合同通知书》,催促被告在三天内提供履约能力并按约履行协议。次日,被告签收《履行合同通知书》。2017年11月18日,鉴于被告合理期限并未能提供履约能力证明并按约履行协议,原告向其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即日起依法解除双方的协议。2017年11月20日,被告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已通知被告,据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即2017年11月20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余款及合同解除后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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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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