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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 诉 深圳XX公司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机票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通过与被告员工刘X的沟通,委托被告购买机票。双方达成“被告应当按原告支付的款项进行相应的出票”的合意。基于前述合意,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21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机票预付款共计50000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依约为原告出票,亦拒不向原告退还机票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机票款5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 担。事实和理由:一、反诉原告为收回反诉被告申请出票的2016年1月19日的机票款108900元,于2016年3月16日要求反诉原告的业务员刘X前往XXX与反诉被告重新签订确认通知书,但反诉被告至今仍未签字确认,也未支付全款,故反诉原告有权不予出票。二、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先出票再支付全部票款,反诉原告已为反诉被告实际出票,出票公司为深圳市XX公司及北京XX公司,但因反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刘X逃逸,最后这笔损失由反诉原告承担。刘X于2015年11月6日入职反诉原告公司做机票操作员,反诉被告系XXX的负责人,通过反诉被告提供证据可以知道,原告和刘X早在刘X入职反诉原告公司前,已经私下有业务往来多年,并且在2016年4月20日前还有业务往来。综上,反诉原告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答辩称,反诉原告的主张不能构成对本诉的反诉,因为其主张的交易主体、时间及内容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X持刷卡机收取原告的5万元系原告支付的此前所拖欠的机票款,反而从原告与刘X的微信聊天内容更能进一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故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与XXX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在庭审中否认与XXX存在业务往来,但是无论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还是被告自己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来看,均能体现出被告与XXX存在资金往来与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被告不实的庭审陈述,本院提出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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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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