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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发生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2日,周四上午9点左右,王X与李X在小学校内课间休息期间玩耍,李X的行为导致王X摔倒,造成王X右腓骨骨折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王X的父母找到李X父母以及学校协商处理这事,结果,李X父母与学校都不想承担事故责任。无奈之下,王X的父母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人身权、健康权之诉,要求王X的学校以及李X的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一是王X的年龄,二是学校的监控。了解到这些后,刘丽艳律师立马前往学校调取学校的校内监控记录并了解到王X出事故时尚未满十周岁,根据《民法通则》上的规定: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施行,适用旧法),这些证据都是对我方主张非常有利。在开庭过程中,双方都没有达成调解意见,最终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小学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王X的父母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责任,李X的父母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责任。本案以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结案,我方胜诉。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本案发生在2017年9月份,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本案适用旧法,即《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事故后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做到了安全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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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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