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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55年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公司,住所地乾安县XX。

法定代表人: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1000元。

审 判 长  张XX

助理审判员  李 方东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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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标      的:41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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