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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乔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乔进

委托代理人王XX,沭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乔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蒿X建

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

书 记 员  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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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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