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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闫XX等与张XX、张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农民。

原告闫XX,农民。

原告徐XX,农民。

原告陈XX,学生。

法定代表人徐XX,系原告徐XX。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农民。

被告张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闫XX、徐XX、陈XX诉被告张XX、张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闫XX、徐XX、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已减半收取56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已执行)。

审判员  郝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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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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