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农民。
原告闫XX,农民。
原告徐XX,农民。
原告陈XX,学生。
法定代表人徐XX,系原告徐XX。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农民。
被告张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闫XX、徐XX、陈XX诉被告张XX、张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闫XX、徐XX、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已减半收取56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已执行)。
审判员 郝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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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