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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李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原告王XX的父亲),住同原告王XX。

被告吴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X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智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吴X、李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吴X、李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101室房屋)的业主。原告房屋客厅与两被告房屋的卫生间之间是楼房的XX口。2013年下半年,两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原告房屋客厅承重墙外墙的防水砖敲掉,贴上了白瓷砖,将两被告房屋卫生间的外墙也利用起来,违建了厨房间,将公共部位的煤气管道围在了两被告的厨房间内,存在不安全隐患。两被告的违建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承重墙体,破坏该墙的外观外貌,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使得大楼质量寿命减少,抗震能力减弱,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将101室房屋外墙恢复原状;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X、李XX辩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102室房屋(以下简称102室房屋)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两被告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2013年7月,两被告对102室房屋进行了装修,确实将原告房屋客厅外墙的防水砖敲掉后重新铺设了瓷砖,并安装了铁栅栏式的防盗窗,将该处改建成两被告厨房的一部分。原告所述的两被告违章搭建的区域属于两被告的产权专属面积,原为两被告家的小阳台。两被告并未对煤气总管进行过改动,煤气总管是在两被告家房屋的外墙上。两被告敲掉的防水砖所在外墙并非承重墙,两被告敲掉防水砖后也铺设了新的瓷砖,并未对房屋的结构和墙体造成影响,因此不同意恢复原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系101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吴X、李XX系102室房屋的预购房屋权利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同层比邻而居。101室房屋客厅的西墙与102室房屋的东墙之间有一个内阳台。该区域属于两被告购买房屋的专属区域(房屋预售合同附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中,该区域及两被告购买房屋的其他区域均标为阴影)。2013年7月,被告吴X、李XX对102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告房屋客厅的西侧外墙的部分防水砖敲掉,重新铺设了白色瓷砖,并安装了铁栅栏式的防盗窗,将该处改建成两被告厨房的一部分,该区域原有一段天然气总管道,亦被围在内。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妨碍,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照片、房屋图纸,两被告提供的房屋预售合同附件中的房屋面积计算表、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对房屋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行使使用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区域系两被告购买102室房屋的权利专属区域,虽然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101室房屋客厅西墙外侧的防水砖拆除,重新贴瓷砖,但未损坏101室房屋客厅西墙的主体,不影响该墙体的功能。两被告将系争区域进行改建的行为,并未影响原告的XX、采光和通行等居住生活和安全,对原告并不构成妨碍,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将101室房屋外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XX

书记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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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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