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1,男,1968年5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2,男,1972年7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马×1、马×2之委托代理人:马×3,女,1969年9月8日出生。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周坤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4,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马×3、马×1、马×2因与被申请人刘×、马×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3、马×2、马×1申请再审称:坚持原诉意见,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马×在征地拆迁时所安置的房屋,刘×系用马×所留家底钱购买了诉争房屋,刘×与马×4无力负担购房款,故诉争房屋属马×与刘×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有权继承马×部分的遗产份额。马×3、马×2、马×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征地置换而来,原作为公有住房由马×承租,马×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刘×,后刘×以自己名义经房改购买并取得产权证。根据刘×和马×4的经济能力,能负担6203元的房屋总价款。故马×3、马×2、马×1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3、马×2、马×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3、马×2、马×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磊代理审判员孙颖颖代理审判员申志鹏
书记员 苏 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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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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