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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X与被告傅XX、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XX,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

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与被告傅XX、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陆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

书 记 员  林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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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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