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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张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XX,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运银,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薛XX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张XX提供的出租车发票出现连号现象,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应进一步审查核实;2、张XX提供的部分加油站发票的付款单位是驻马店市XX公司,该部分发票能否作为张XX为薛XX支付加油款的依据,应进一步审查核实;3、判决中认定洛宁XX公司支付的51000元中有14724元用于赔偿事故另一受害人张XX是否有依据,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李全章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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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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