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海根,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旌德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芳,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海根不服被告旌德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海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根负担。
审 判 长 戴卫平
代理审判员 朱良超
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
书 记 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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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