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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根与旌德县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旌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海根,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旌德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芳,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海根不服被告旌德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海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根负担。

审 判 长  戴卫平

代理审判员  朱良超

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

书 记 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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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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