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蔡XX起诉蔡XX、蔡X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蔡XX代理律师方参与案件,法院支持我方主张,驳回了原告蔡XX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当事人诉求为:
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办案过程
原告蔡XX向法院提交了:
1、《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2、收条一份;
3、银行汇款回执一份。
4、查封案涉房产。
本律师通过沟通了解到:
案涉房产权利人为蔡XX、蔡XX,蔡XX与吴X(蔡XX、蔡XX的母亲)在蔡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产出售给蔡XX,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
在翻阅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时,本律师发现《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权利人蔡XX知悉该买卖行为”,且落款处蔡XX的名字为吴X代签。因此本律师认为任何人不能在合同中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权利进行处分,因此:
1、被告蔡XX是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没有经过被告蔡XX的同意,被告蔡XX无权处分与被告蔡XX的共有财产,其行为无效。
2、虽然《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写有蔡XX的名字,但蔡XX的名字为吴X代签,蔡XX作为被处分人既未在合同上签名,也未授权吴X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事后更未对吴X的签字追认,而吴X虽为权利人母亲,但并未对案涉房产享有权利,因此其代蔡XX处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案涉三人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为有效,但其合同约定的处分行为无效,已事实上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蔡XX同时主张违约金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原告并未举证其就案涉交易《房地产买卖合同》与蔡XX进行过磋商,法院对原告认为被告蔡XX和第三人吴X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不予采纳。
2、被告蔡XX及第三人吴X与原告蔡XX缔约,属于无权处分,且蔡XX拒绝追认,故该行为对被告蔡XX不发生效力,原告主张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据此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原告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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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