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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荣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XX(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XXXX9385-6。

法定代表人:廖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X,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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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荣昌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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