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9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音XX,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许X,江苏XX。
被执行人:阜阳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00MA2RPLEU36,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董X。
被执行人:董X,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音XX与被执行人阜阳XX公司(以下简称阜阳XX公司)、董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19民事判决书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阜阳XX公司应返还音XX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董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音XX以阜阳XX公司、董X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月16、17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0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二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申报财产。
三、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对董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5月29日,因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新反馈被执行人董X名下有皖S×××××雷诺牌轿车一辆,本院另案委托安徽省亳州市李辛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2020年6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二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反馈结果与首次查询一致,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申请执行人需在期满十五日前(被保全财产在外省的于期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董X名下有雷诺牌轿车并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9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孟XX
其他 合同违约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