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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X工程有限公司佛山XX公司、沈阳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6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康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佛山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开XX。

  代表人:张XX,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周端,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沈阳XX公司佛山XX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佛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4月16日判决:“一、被告沈阳XX公司佛山XX公司和被告沈阳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XX公司支付货款51559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4678元);二、驳回原告福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1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沈阳XX公司佛山XX公司、沈阳XX公司共同负担5051元。”

  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违约金改判为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本金51559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XX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房产冲抵协议》,约定以房冲抵本案欠付货款,且没有约定违约金,该协议直至一审庭审之日XX公司才表示解除。上述协议签订后,《辅材附件订货合同》对货款违约金的约定不再适用。一审法院认定从XX公司开具案涉货款发票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起应支付货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XX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其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法律仅支持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在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XX公司预期利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合情合理。

  针对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的上诉,XX公司辩称XX公司作为合同的供货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供货义务。开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并不能以此作为其是否支付货款的依据。案涉合同是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合同条款对于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而言并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是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判令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需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法合理。

  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提出的依据双方签订的《房产冲抵协议》约定无须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二、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收标准是否应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上诉提出因双方签订了《房产冲抵协议》,该协议为对《辅材附件订货合同》的变更,《辅材附件订货合同》对货款违约金的约定不再适用。经查,《房产冲抵协议》是远大佛山XX公司与XX公司就远大佛山XX公司欠付货款的清偿方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并无涉及《辅材附件订货合同》条款变更及效力问题的相关约定。故《房产冲抵协议》的签订不能视为对《辅材附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对该合同效力的否定。且因远大佛山XX公司单方不履行《房产冲抵协议》,XX公司已于本案一审庭审明确提出解除该协议。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解除及XX公司有权要求远大佛山XX公司履行《辅材附件订货合同》约定的债务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所提的《辅材附件订货合同》有关货款违约金的约定因《房产冲抵协议》的签订不再适用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审查,案涉《辅材附件订货合同》对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远大佛山XX公司及XX公司双方均在该合同盖章确认,且该合同文本由XX公司提供,充分表明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对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的认可。XX公司起诉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远大佛山XX公司及XX公司的履约情况、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法律规定的借贷利率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认定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作出相应调整。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上诉主张对一审法院已作出调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再次进行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远大佛山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上诉人沈阳XX公司、沈阳XX公司佛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禤XX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岱燐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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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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