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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XX诉被告鲜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原告乐XX,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魏飞艳,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XX,男,45岁。

原告乐XX诉被告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南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XX的委托代理人魏飞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XX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6000元。2013年7月29日被告承诺在2013年8月15日前偿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支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鲜XX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鲜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乐XX现金壹拾叁万陆仟元正。借款人:鲜XX。2013.2.6。被告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原告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鲜XX向原告乐XX借款13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鲜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乐XX借款人民币1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550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795元,由被告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建  南

书  记  员  蒋  燕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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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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