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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帮助女方减少23万元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

  这个案件案情是男方在外借债,还不起后消失,债主起诉男方及女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园区法院判决男方、女方一起共同偿还56万元,案件一审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后女方经朋友介绍找到我,让我看看有没有什么转机,我看完女方带来的材料后,告知女方,由于女方没有二审上诉,因此目前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虽然从法理上说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改判的概率不足1%。但是,可以尝试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给债主施压,在再审程序中达成调解,这样可以最大化的减少损失。最后女方同意我的观点,采取了我说的策略。庭审时我也将我方的意见详细的向法官表达(详见下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最后,债主迫于败诉的压力,同意分期33万元结束掉本案。这个案子取得了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以下附上《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再审申请书》,鉴于当事人隐私保护,当事人身份信息已隐去,敬请谅解。)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苏05民再x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XX,女,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住江苏省苏州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XX,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安徽省利辛县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住江苏省苏州XXxx。

  再审申请人马XX因与被申请人孙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8)苏05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苏05民申x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XX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孙XX人民币十五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孙XX人民币六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孙XX人民币六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孙XX人民币六万元。

  二、如马XX不能按上述日期约定履行,在逾期3个月仍不履行的,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三、孙XX放弃对张XX的相关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0元由孙XX承担;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马X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

  审判员孟x

  审判员蒋x

  二0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X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XX,女,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住江苏省苏州市XXxx。

  委托代理人:汪洋,北京市XX律师,电话:186XXXX928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XX,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住安徽省利辛县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住江苏省苏州市xx。

  再审申请人马XX因与孙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归还孙XX借款本金56万元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存在的依据只有一张56万元的借条及两位证人的证言。在此,申请人认为以上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张XX与孙XX存在借款关系。

  首先,正常的借贷关系必然有借条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以及收条证明双方资金的交付。在小额借贷案件中可以只有借条,而不需要有收条作为交付的凭据。然而本案涉及到56万元的交付,仅仅只凭借借条即认定借款关系存在,是错误的事实认定。

  此外,关于证人赵X的证言,申请人认为其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根据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0行载明,赵X称“40万元应该是现金给原告的 ”。申请人认为,40万元的交付是一笔大数额的资金,赵X将如此大额的资金交付给一审原告孙XX,会记不清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

  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一审原告孙XX在提请诉讼时,《民事起诉状》内事实和理由部分第5-6行记载“原告后向自己另一朋友赵X(苏州xx针织厂老板)借到560000元,原告将56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而在一审《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2行,原告陈述部分,则称“该56万元是其自有资金加上从赵X处所借40万元”。一审原告孙XX对于款项的来源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说法,先说是56万元全部从赵X处借来,后又说是40万元从赵X处借来,前后陈述存在严重矛盾,进而也进一步说明本案借款关系可能并不存在,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

  二、退一步说,即使在本案中,一审被告张XX以其一人名义对外借款,但鉴于张XX并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该借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其配偶马XX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一审被告张XX真的存在借款事实,然而其并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根据以上《解释》的规定,相关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一审原告孙XX负责进行举证,然本案中一审原告并未就该事实进行过任何举证。

  为了证明以上可能存在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马XX特意去银行调取了名下多张银行卡在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流水显示,一审被告张XX并未在其“借款”后将款项转入马XX账户,此外,马XX账户在张XX“借款”后也未有大额存款存入。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可以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第二条“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申请人以上的陈述,结合本案,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结果明显不公、且在毫不知情情况下申请人就背负了巨额的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情形,因此可以提起再审。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发回重审或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XX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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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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