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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XX、时XX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时XX、时XX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XX。

  被告人时XX。

  辩护人杨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时XX,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XXXX860325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XX。

  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慕薇,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田XX,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号码433125XXXX1227xxxx),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梭西XX。

  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XX,湖南XX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XX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XX、时XX、田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XX指派检察员陆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时XX及其辩护人杨X、被告人时XX及其辩护人徐慕薇、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文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XX指控:

  2017年6月23日9时30分许,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业务主管被害人曹XX发现“日私夜享”餐厅的灯箱有安全隐患,遂让保安将灯箱拿走。

  当日15时许,“日私夜享”餐厅的厨师长被告人时XX至物业办公室索要灯箱,与被害人曹XX、陈XX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

  被告人时XX遂纠集被告人时XX、田XX对被害人曹XX、陈XX实施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陈XX左侧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曹XX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时XX、时XX于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时XX、时XX、田XX均已对被害人陈XX、曹XX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XX、时XX、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曹XX、陈XX的陈述、证人邱某某、苏XX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XX公司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谅解书,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XX、时XX、田XX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被告人时XX、时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其三人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时XX、时XX均系自首、被告人田XX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时XX、时XX的辩护人分别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为由、关于被告人田XX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时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时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时XX、时XX、田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宝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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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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