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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

  基本案情:甲X经案外人黄XX介绍认识乙X;2014年6月11日,乙X向甲X借款70万元,甲X通过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乙X转账20万元,后又直接向乙X转账50万元;2015年7月9日,乙X又向甲X借款25,000元,甲X直接转账交付;然此后乙X某仅还款19,000元;现甲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乙X辩称,其不是涉案借款70万元的借款人,其收款后,即将钱款转账给第三人高XX及案外人尚X,故该7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系高、尚二人;2014年11月25日左右,高XX与甲X就涉案借款70万元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借款本金70万元加利息20万元,由高XX的男友房X将其名下的位于本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房屋)作抵押,且房X同意甲X投资90万入股上海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为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甲X、高XX、房X及案外人李X一同到银行进行汇款操作,以此确认借款转账凭证,最终由甲X向房X汇款9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金;2016年1月,甲X曾诉至法院,要求房X还款90万元,该案判决后,甲X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存在恶意,故不同意承担借款70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2015年7月9日,其向甲X借款25,000元,后还款19,000元,现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陈述:其是上海XX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其向甲X借款70万元,现记不清当时甲X为何要将钱款转给乙X,其收到乙X交付的70万元;后其与甲X就该笔借款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本金为70万元,利息按20万元计,合计90万元,其还将男朋友房X名下的XX路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用于担保还款;2014年12月,为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书,其与甲X、房X、李X还在银行走了90万元的流水账,甲X实际未交付过90万元;甲X曾在(20XX)沪XXXX民初XXXX号案中起诉房X还款90万元等,该笔钱款的资金走向实际就是双方做的银行流水账,钱款最终回到甲X的账户;甲X、房X、乙X还曾共同注册了XXX公司,甲X出资90万元作为股权出资款,该款由甲X于2014年12月4日打给房X。

  律师意见:对于70万元借款,原告虽然没有借条,但是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和不具利害关系的案外人黄XX的陈述予以佐证,加上原告当庭陈述的内容,其证明效力等同于白纸黑字的借条;对于25000元借款,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其交付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虽然辩称70万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但对于原告为何将70万元转账给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第三人称其曾向原告借款70万元,但其亦未对被告接收70万元一节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为实际借款人。故原、被告之间涉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X借款706,000元;

  二、被告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X以706,000元为本金计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7.87元,申请保全费4,087.86元,合计9,555.73元,由乙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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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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