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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赵XX,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常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轩

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

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

书 记 员  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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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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