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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XX、韩XX、韩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鹿XX,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XX,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韩XX,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

被告韩XX,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韩XX,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继纲、赵XX,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XX、韩XX、韩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XX、韩XX、韩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俭

审 判 员  赵 琼

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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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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