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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X与泰兴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某,男,汉族,1947年1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曹XX,江苏XX律师。

被告泰兴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XX。

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泰兴市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XX

审 判 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严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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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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