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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牛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X,男,汉族,无业。

原告张X与被告牛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平,被告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12年,天水市武山县政府举办蔬菜博览会,将广告装修和造型承包给被告来做。2012年4月底被告找我协商并于5月5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我具体安排人干活,被告先付预付款7万元,我用该款购买了材料,于5月9日晚开工,到5月12日凌晨4点完工。根据约定完工半年后结算并付清余款29575元,但被告以武山县政府没有给他支付而一直拖欠,直到2013年2月4日被告出具该余款欠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报酬295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牛X辩称,2012年4月底我找原告张X协商并于5月5日达成口头协议,将广告装修和造型承包给原告来做,双方约定必须在10日内完工。我先付给原告5万元,后由于造型出了问题,导致材料浪费,成本增加,于是我又付给原告2万元。工程完工后,质量不合格导致业主验收不合格,至今仍未给我支付工程款。由于原告的过错也致使我受到损失,请求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与被告牛X与2013年5月5日口头达成承揽合同协议,被告牛X将武山蔬菜博览会的广告装修和造型承包给原告张X,造价101175元,预付7万元。2012年5月12日原告张X制作完工后,剩余款29575元,被告以武山县政府未给其支付为由拖欠至今。2013年2月4日,被告牛X给原告张X出具了金额为29575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武山博览会广告制作成本清单、被告牛X出具的29575元欠条、武山县蔬菜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结算单、天水广通广告传媒策划工作室出具的收条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广告承揽口头协议,且双方平等自愿地进行结算后,被告亦出具了欠条,应当支付拖欠的报酬,庭审中被告以质量不合格及武山县政府未付报酬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X自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拖欠的报酬29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牛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全弟

代理审判员  彭 彬

人民陪审员  米XX

书 记 员  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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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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