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松,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XX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XX
代理审判员 尹XX
代理审判员 康思颖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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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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