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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地址:

厦门市同安区 ,建筑面积为 m2。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第三条 月租金为

第四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且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2、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3、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押金 元整。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押金等额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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