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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学校,股份制联合办学。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______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______市教育委员会和______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五)办学层次:_________________。 (六)办学规模: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________年。校理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________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_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_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______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______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个人、企业投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举办者签字(章):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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