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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水特别严重,往饮用水源排放,向环保部门,还是市政部门?

188****4728 广东-佛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2.01 19:07:40 483人阅读

偷排废水特别严重,往饮用水源排放,向环保部门,还是市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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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更不得私自设置排污口,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环保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是不会审查同意的,更不会批准。
  已经设置的,要立即关停,以免污染饮用水水源,影响群众生命健康。
  法律链接:《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更不得私自设置排污口,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环保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是不会审查同意的,更不会批准。
  已经设置的,要立即关停,以免污染饮用水水源,影响群众生命健康。
  法律链接:《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更不得私自设置排污口,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环保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是不会审查同意的,更不会批准。
  已经设置的,要立即关停,以免污染饮用水水源,影响群众生命健康。
  法律链接:《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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