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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原执行程序解决(执行裁定办产权证,产权证办好,程序结束)理由请求事项与原起诉请求一样?

189****6730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1.31 22:40:10 340人阅读

第一次起诉因被告(案外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执行监督,一审法院以检察院没有结果,驳回我的起诉。检察院有结果另行主张权利。上诉期间检察院结果是“终止民事执行审查”。一审驳回理由消失。但二审还是驳回上诉,维护一审裁定。1,二审对吗,2,第二次起诉立案又以重复诉讼驳回起诉。并以原执行程序解决(执行裁定办产权证,产权证办好,程序结束)理由请求事项与原起诉请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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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你拿判决文书具体分析

2020-02-01 20:49:50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故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死亡的,仍存在执行其财产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故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死亡的,仍存在执行其财产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故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死亡的,仍存在执行其财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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