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3.两者的联系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只要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的,即可构成本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数额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