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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已下达。现要申请执行

ask****376 内蒙古-通辽 判决执行咨询 2020.01.07 15:34:25 314人阅读

民事判决书已下达。现要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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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往后数十天,是履行期再往后数十五天为上诉期。一共过二十五天以后,可以去法院开生效确认书,申请执行。
执行的内容按照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执行。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按照你所说的对方收到判决书已经超过十天的话,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你已经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三:材料准备: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考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起诉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3.判决书原件,判决作出后法院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
4.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四、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0-01-07 16:00:2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书公告送达如何执行? 一、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好管辖。一般是原审人民或是执行财产所在地。 2、在具有管辖权进行执行申请立案。在此要特别注意所携带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说明。 3、向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给你出具案件受理单。包括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细单,并有该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最后还有受理的时间。有些人对于这些会产生疑问了,为什么还需要这些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些受理后并不会给申请人任何受理材料,这样申请人手中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受理,到时候若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想要进一步寻求法律保护就会出现基层不认账、承认的情况,这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这也是各级需要加强和统一的不足之处。执行难本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若是执行机关再不认真执行的话,那对申请人将是雪上加霜。 4、“定期、多次、面对面”地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执行案件之复杂、数量之多,已是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各级的执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务也很艰巨,不仅要受理案件,同时还要出外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去银行、工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因此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该认真负责地对该案件进行跟踪,时刻保持和办案法官的联系,最好是能够和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而不是简单的电话沟通。本人曾代理的执行案件,最多的曾去二十次有余,最后申请人的执行财产全部给付。 5、主动、灵活地运用“执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从数量及支付方式方面灵活地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执行机关表明此意向,争取从时间和款项数量上为申请人赢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对于法院裁决执行书已下达,不能执行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书公告送达如何执行? 一、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好管辖。一般是原审人民或是执行财产所在地。 2、在具有管辖权进行执行申请立案。在此要特别注意所携带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说明。 3、向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给你出具案件受理单。包括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细单,并有该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最后还有受理的时间。有些人对于这些会产生疑问了,为什么还需要这些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些受理后并不会给申请人任何受理材料,这样申请人手中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受理,到时候若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想要进一步寻求法律保护就会出现基层不认账、承认的情况,这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这也是各级需要加强和统一的不足之处。执行难本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若是执行机关再不认真执行的话,那对申请人将是雪上加霜。 4、“定期、多次、面对面”地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执行案件之复杂、数量之多,已是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各级的执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务也很艰巨,不仅要受理案件,同时还要出外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去银行、工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因此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该认真负责地对该案件进行跟踪,时刻保持和办案法官的联系,最好是能够和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而不是简单的电话沟通。本人曾代理的执行案件,最多的曾去二十次有余,最后申请人的执行财产全部给付。 5、主动、灵活地运用“执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从数量及支付方式方面灵活地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执行机关表明此意向,争取从时间和款项数量上为申请人赢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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