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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车子未过户只签了转让协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卖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ask****346 湖南-娄底 房屋买卖咨询 2019.12.04 11:50:20 300人阅读

你好,车子未过户只签了转让协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卖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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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16552条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车辆买卖双方末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12-04 15:2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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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392958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邵阳 咨询解答:2973条

2019-12-05 19:33:14 回复
地区:湖南-娄底 咨询解答:5318条

您好,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

2019-12-04 19:16:38 回复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13868条

付款了没有

2019-12-04 11:51:11 回复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25845条

你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04 13:4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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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转让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搞活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大多数的合同权利可以被转让。但是并非所有合同债权都可以被转让。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合同相对性的考虑,下列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其内容仅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类合同一旦转让,将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转让。这类合同通常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等合同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以某个特定的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合同一旦达成,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违反。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违约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因该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为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遵守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另外,对于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务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以上便是“转让权未通知保证人是否还具有转让担保法律效力”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房屋转让费:房屋过户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税费。房产局住宅征收的费用有:登记费50元/套。印花税票5元/本,印花税票0.05%(合同),交易手续费住宅4元/平方米。契税2%由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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