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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开庭审判的过程是什么?

李** 江西-抚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19.12.03 19:11:42 365人阅读

我的一个同事在单位工作了两年,现在离职的时候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已经提起劳动仲裁了,马上开庭了,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开庭审判的过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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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
  
(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二、劳动仲裁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三、劳动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劳动仲裁开庭程序的详细流程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2019-12-03 19:1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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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2019-12-03 19:13:42 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通过仲裁庭开庭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一、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三、仲裁庭审理一般分为准备庭审理和正式庭审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将准备庭和正式庭审理程序合并进行。对案情复杂、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审。
四、准备庭为正式审理前的程序性庭审,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请求事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方式,对事实进行简单调查,并进行调解。
五、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对庭审笔录在签字时认为要补充意见的,须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六、在庭审中,申诉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对撤回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再处理。申诉人变更仲裁请求,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继续处理。
七、申诉人新增仲裁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并案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
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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