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诸多的问题认识不一,已经造成该条款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不统一:第
一、“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非法”,还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等行政法规中规定的“非法”;第
二、关于本罪犯罪主体中“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范围问题;第
三、关于被告人行为过程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责任程度的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第
四、关于本罪与其他同类型过失犯罪量刑幅度比较《刑法》第336条量刑是否偏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尽快得到最高司法机关或者最高立法机关的解释,以避免和减少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不统一情况。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可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要关注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获得母婴保健证,已具备了国家承认的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这种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会因为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取消,很明显,姚某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她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可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要关注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获得母婴保健证,已具备了国家承认的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这种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会因为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取消,很明显,姚某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她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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