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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我想起诉姚某,请问这是非法行医吗?

黄** 浙江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15.01.24 17:42:44 161人阅读

姚某是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后姚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我老婆接生,导致我老婆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我想起诉姚某,请问这是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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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东丽区 咨询解答:394条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诸多的问题认识不一,已经造成该条款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不统一:第
一、“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非法”,还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等行政法规中规定的“非法”;第
二、关于本罪犯罪主体中“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范围问题;第
三、关于被告人行为过程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责任程度的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第
四、关于本罪与其他同类型过失犯罪量刑幅度比较《刑法》第336条量刑是否偏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尽快得到最高司法机关或者最高立法机关的解释,以避免和减少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不统一情况。

2015-01-24 17:5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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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520138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亳州 咨询解答:1098条

众所周知,当我们说一个行为“非法”时,它包含了两种可能,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即犯罪。“非法行医”,如果仅从这四个字的字面含义去分析,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构成行政违法的,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范围上要比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小得多。如果将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和技术的人员违反有关医疗行政管理规定为病人看病等同起来,都视为刑法上的“非法行医”予以打击,不仅是十分有害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姚某从事医疗活动,未经注册,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明知开办的诊所不符合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仍为他人接生,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并未将此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来处理,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姚某在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罪处罚。

2015-01-24 17:47:44 回复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639条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可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要关注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获得母婴保健证,已具备了国家承认的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这种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会因为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取消,很明显,姚某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她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2015-01-24 17:45:44 回复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诸多的问题认识不一,已经造成该条款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不统一:第
一、“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非法”,还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等行政法规中规定的“非法”;第
二、关于本罪犯罪主体中“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范围问题;第
三、关于被告人行为过程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责任程度的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第
四、关于本罪与其他同类型过失犯罪量刑幅度比较《刑法》第336条量刑是否偏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尽快得到最高司法机关或者最高立法机关的解释,以避免和减少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不统一情况。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可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要关注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获得母婴保健证,已具备了国家承认的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这种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会因为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取消,很明显,姚某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她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可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要关注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获得母婴保健证,已具备了国家承认的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这种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会因为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取消,很明显,姚某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她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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