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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股东抽逃出资,想问问这个股东抽逃出资税务处罚怎么处理

钟** 青海-果洛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2.01 18:54:55 491人阅读

就是因为我们这的一个股东让的一个会计进来的,结果就开始帮着这个股东做假账,抽逃出资,我们开始是不知道的呀,后来的时候结果是有了税务,想问问这个股东抽逃出资税务处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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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2019-12-01 19:0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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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办了个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的投资就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并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现实中总有一些股东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应该如何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但股东抽逃出资不仅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按《公司法》所列举的不同抽逃出资方式,所涉及的税收风险有:
  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为了给股东分红派息,企业制做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分红派息时要缴个人所得税。多缴税还是小事,因虚增利润,企业的计税依据是虚假的,对于企业计税依据虚假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虚增利润分红派息以抽逃出资而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即股东可以以各种理由向公司借款,借款后长期不还。对于股东向企业借款,按税法规定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那税务机关应当向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9-12-01 18:55:55 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需要为抽逃出资举证吗 抽逃出资提起的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股东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案件的原告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内容: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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