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根据您所陈述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您好,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的。一般没领证的话,是要退回的。但是,有同居的情形,对于退还是有限制的。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有其他问题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或者是面谈的。
如果已经同居生活,并且在办婚礼及平时生活中有开销,法院会酌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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