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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的情形有哪些,由谁决定?

万** 广东-肇庆 行政诉讼咨询 2019.11.22 11:10:14 418人阅读

我朋友公司最近在审计时查出税务漏洞,被税务机关处罚一大笔钱,我朋友不服提起上诉,在行政诉讼时发现出庭的陪审员是他的大学同学,本想套套近乎,但是对方却提出回避,请问行政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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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 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19-11-22 11:2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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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则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前者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后者指诉讼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

2019-11-22 11:1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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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2020-09-30 19:32:28 回复

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提出。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提出。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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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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