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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去世了,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苟** 山东-青岛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16 01:59:14 328人阅读

我的一个叔叔,他没有结过婚,所以也没有孩子,前一段时间去世了,把唯一的房产留给了他的侄子,但是他侄子不要,所以问一下叔叔去世了,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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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2019-11-16 02: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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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2019-11-16 02: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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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以随时放弃继承吗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继承的放弃的规定,实践中不易操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此条的理解,观点不一。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继承权的放弃等同于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其认为继承权的实现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的不稳定性。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9条规定:“抛弃继承,自继承人知悉继承财产之归属于自己取得继承权之原因时起算。以身后处分指定继承者,自遗嘱开始时起算,6个星期内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915条也要求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人知悉其享有继承权开始起三个月内作出,但如果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则从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时起算。相比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没有规定放弃时间,受遗赠权对放弃时间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赠予。”继承权的被动放弃继承权的被动放弃是指继承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基于以下四种情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杀害行为不区分即遂还是未遂,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就应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如果继承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但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直接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如何衡量?这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是一种比较恶劣的行为,但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中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处理也没有规定期限,就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在的可能。这一弊端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却发现已过诉讼时效。继承是一项双方的事情,所以只要一方不愿意或者放弃继承,当然可以,但是要考虑到时间和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不能随性的在任何时间说不急成就不继承了,这也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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