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它只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符合下列规定的,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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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
根据交通警察的职责,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通强制保险”
强制交通保险赔偿限额、责任限额:
1、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一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保险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
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的使用,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赔偿依法支付,和每个子项目的部分超过限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配额分为5、10、15、20、30、50、100万。
主要扣除条款:事故责任扣除率(全责20、主责15、同责10、分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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