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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抵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刘** 贵州-黔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9.22 02:14:01 382人阅读

表弟之前因为公司运转出现问题,于是将自己的房产打算拿去做抵押来贷款,对方目前正在协商,请问关于欠款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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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如果要进行买卖,购房者是要通知银行的,银行同意买卖的,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或者办理转按揭,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
  法律和规章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只要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被抵押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总的来说
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
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已抵押房产的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看房屋买卖是否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
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
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9-09-22 02:1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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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二、购房人防范买到抵押房或买房后又被抵押有以下两种方法:
1、购房人在购房前仔细查验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许可证中第一栏,是工程名称,很多工程都是分期开发的,要看清楚具体是哪一栋楼宇,自己想购买的楼宇是否在该期的范围内;在许可证上有一栏专门写抵押情况的,如有抵押,在备注中会有详细的说明。
2、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如果能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则表明该房屋不存抵押的情况,《物权法》实行后,登记备案被视为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

2019-09-22 02: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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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房屋抵押担保抵押买卖合同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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