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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事诉讼中鉴定期间能否中止诉讼呢?有什么情况可以终止呢?

黄** 江西-九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9.17 18:11:58 599人阅读

最近我哥哥之前涉嫌赌博博彩后来被警察捉住,现在正在看守所等待法院的宣判,我们作为家人,当然是很担心的,所以我们现在就想了解一下刑事诉讼中鉴定期间能否中止诉讼呢?有什么情况可以终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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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中止诉讼的做法: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继续进行。

2019-09-17 18:1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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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19-09-17 18:12: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是可以转为终止审理的,例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时,如果医治无效死亡的,可以终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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