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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转让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如果该房屋转让后没有房产证,能转手买卖吗?

ask****267 湖北-咸宁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9.11 08:19:35 383人阅读

请问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如果该房屋转让后没有房产证,能转手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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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建议您与我联系,详细沟通一下细节

2019-09-11 10:5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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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163576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黄石 咨询解答:1342条

买卖合同有效,只不过物权归属问题无法确定。

2019-09-11 10:40:3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9537条

您好,不能哦

2019-09-11 13:33:51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6953条

没房产证买方存在风险

2019-09-11 11:24:2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4060条

具体需要看协议内容

2019-09-11 08:47: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交易中的定金和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
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2.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3.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4.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对于房屋买卖与转让协议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交易中的定金和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
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2.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3.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4.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您好,关于房屋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于购房合同吗
不等于。两者是有区别的。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1、定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购房合同
1、定义: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2、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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