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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夏** 广西-南宁 公司设立咨询 2019.08.17 13:17:16 1460人阅读

对于我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注册资本的话,那么我整个公司的经营都运转不开,面临倒闭的风险,我想知道公司法解释三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以提前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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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如果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情况,将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019-08-17 13:2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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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019-08-17 13:18:16 回复

公司注册资本金制度是公司能够承担责任,能够被法律认定为法人的关键因素。
公司注册资本金,是指公司设立时对外宣示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或者经济实力。是公司参与商品经济活动并追逐获利的经济基础,是成立公司的必要物质条件。
公司注册资本金是由股东出资汇集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给公司后兑换公司的股权,股东依据股权依法分享公司所有权,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汇集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是公司成立之初的基本财产。
新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法规定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公司成立由批准设立改为了登记设立,这个是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一大飞跃,极大的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公司法基本上采用了认缴登记制度,对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更加激发了市场活力,标志着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是的,这属于抽逃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护丁篙股蕻噶戈拴恭茎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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