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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公诉案件、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他公诉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原告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主要包括虐待罪、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以及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检察院和公安不介入。
2019-08-13 00: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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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 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2019-08-12 23:5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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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上述即为哪些盗窃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解答,谢谢采纳。
2020-12-17 17:31: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