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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苗居然有问题,长生疫苗事件刑事责任有哪些?

郭* 山东-济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10 09:27:40 1353人阅读

看新闻报道,知道了长生疫苗的事情,十分痛恨这种行为,人民的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药品出问题,会引起社会恐慌。不知道长生疫苗事件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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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假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危害?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即是: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长春长生公司所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即便是劣药,如果没有造成上述后果,也不能以生产劣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因此在非过失的情况下,若百白破疫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长春长生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场之上,道德永远是底线,人民群众尤其是孩子的生命安全,永远是不可触碰的红线。狂犬病至今无药可医,百白破是新生儿必打疫苗,关乎生命、关乎希望、关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拿这样的事情当儿戏,情不能忍,理不能容,法不能恕!如果真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必将对犯罪行为严惩不怠,司法机关定会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2019-08-10 09:3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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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上述对假药、劣药的区分,若长春长生的疫苗被认为系“劣药”,则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对“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此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系实害犯,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入刑。初步判断,长生涉嫌该罪的可能性较大,但因为公司开始公告召回全部疫苗,若最终确认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想要对他们依此予以刑罚,估计不行。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若长春长生的疫苗被认为系“假药”,则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此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罪系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以入罪。若有严重危害或严重情节等实害行为,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很有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根据刑法规定,若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此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最终认定既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选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若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如此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其入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公司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情节严重也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三选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115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虚假广告罪
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2条对“虚假广告罪”如此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其他(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若公司或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公司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药品管理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来不得半点虚假。对于长生疫苗事件,全国上下都在关注,值得庆幸的是,目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报道。之所以全国上下动静如此大,说明民众对药品安全更加重视了,防患于未然,这也是一件好事。

2019-08-10 09:2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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