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如果其配偶能找到第二顺序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话,是可以离婚的。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审理 原告徐甲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后治愈。2001年2月被告宋某与原告结婚,同年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2004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在2月、3月曾两次患“癔症”而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的父亲徐乙作为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以维护母女的感情。本院在原告的病情经治疗有所好转后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对被告要求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的请求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给予原告精神帮助500元。 点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该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为患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她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原告的配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宋某与其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宋某不能做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由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原告的父或母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代为行使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本院对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做了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从维护母女的感情出发,要求原告仅支付一元的抚养费,原告表示同意,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情理,同时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抚养子女的能力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对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予以确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会给以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被告有更大的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本案中双方虽然对是否解除婚姻和子女如何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原告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下,法院可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了判决书。 精神病的认定 审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首先要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根据医学定义,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意识完全丧失,有的是间歇性的。由于当事人的亲属大多没有精神病学常识,因此不能仅凭想当然的一般观察作为确定为精神病的依据。法官可在与当事人的谈话过程中,通过观察掌握其思维能力和言谈表现,初步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当其精神病影响案件定性时,则必须有权威的病情证明为依据。 司法程序的适用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之前必须程序合法。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款中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二是鉴定程序是否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另外,由于鉴定费用较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看,法官应灵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 案件实体的处理 实体上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亦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二是双方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时间也较长,并生育子女的,对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不离为宜;三是如果患者一方确系久治不愈,完全丧失意识和劳动能力,甚至威胁到对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的,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因此,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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