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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评论删除了但是还一直对我评论发布不实消息,已经对我的利益造成损失我应该怎么办?

ask****186 山东-潍坊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30 22:22:35 549人阅读

我在网上卖东西 有人恶意在我发布的产品下面评论说我是骗子 骗他的钱 评论是都能看到的.之前评论删除了但是还一直对我评论发布不实消息,已经对我的利益造成损失 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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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
1、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2、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3、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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