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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领导犯罪想减免,想详细了解玩忽职守罪减免条件

赖** 陕西-商洛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29 16:03:10 564人阅读

我在机关单位工作我的上级直属领导自己玩忽职守,自己管理的工程项目出了问题,被有关部门涉案调查,我领导想减免,想详细的了解一下啊玩忽职守罪减免条件都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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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罚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所述:
1、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所谓不可抗拒的灾祸,是指犯罪人本身的力量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天灾人祸。
2、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犯罪分子虽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但并影响其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则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罚金的缴纳。需要指出的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减免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能抗拒的灾祸对犯罪人造成经济困难的大小,酌情决定是减少罚金数额还是免除罚金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因此而完全丧失缴纳能力,应当免除其罚金;反之,则只能减少其罚金。在实践中,如果犯罪人只是暂时无力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从实际出发,裁定其延期缴纳。我国刑法虽未规定延期缴纳制度,但是根据犯罪人具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得不重新裁定缴纳期限的做法,并不违反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3、不能抗拒的灾祸只能发生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如果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不能对犯罪人适用减免罚金。反之,则不利于促进犯罪人积极缴纳罚金。
4、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以上条件查证属实,才能发挥罚金刑减免这种制度的积极作用。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免除。
二、什么是罚金减免
罚金减免,是指犯罪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经犯罪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是根据判决后犯罪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变化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充分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我国刑罚的目的。

2019-07-29 16:06:10 回复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三、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享有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一,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的市场主体,可以代表社员与外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作为由农民自愿组建,围绕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免征印花税、加工和营销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种苗、化肥。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减免税政策。四,免征增值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金融支持。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财政、税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的“一号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该《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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